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刑事)。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刘某光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中,被告人在企业开展的内部业务中实施职务侵占和受贿行为长达四年时间,数额高达1亿余元,在被告人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对全案证据审慎分析和综合判断,区分经营策略与腐败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上,北京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审判、公正司法,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程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光伙同被告人佟某凤、毛某辉,利用刘某光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将手机等电子产品以低于公司采购价的价格,分多笔销售给毛某辉经营的香港某公司,造成北京某公司亏损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21年至2022年,刘某光伙同被告人许某,利用刘某光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北京某公司与香港某集团等开展国际贸易业务过程中,向上述公司虚构刘某光实际控制的CX公司系北京某公司的供应链服务商,必须通过CX公司才能和北京某公司进行交易的事实,虚增CX公司作为北京某公司海外销售业务的中间环节,从中赚取利润差价合计240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9余亿元)。
2019年6月至2021年,刘某光利用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毛某辉所经营的香港某公司从北京某公司获取稳定充足货源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毛某辉给予的钱款共计900万余元。
2021年至2022年,刘某光利用担任北京某公司外综服及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毛某辉所经营的华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引入作为北京某公司托盘商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毛某辉给予的钱款共计100余万元。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刘某光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刘某光能如实供述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对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均从轻处罚。判决:刘某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责令刘某光退赔北京某公司财产损失;继续追缴刘某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本案是北京法院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北京高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被告人刘某光任职的公司系我国头部电商企业,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国际贸易部负责人,在企业开展内部业务中实施职务侵占和受贿行为长达四年时间,数额高达1亿余元,对企业当下和长远的财产利益造成严重侵害,亦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形象。
北京高院表示,法院坚持打击犯罪和保护企业并重,在被告人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慎分析和综合判断,精准区分经营策略与腐败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利,重振市场信心,为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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