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通告显示,为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及不诚信经营主体治理,切实让失信者受罚,守信者受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守护好云南旅游金字招牌,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编制了《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显示,为进一步支持诚信经营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优做强,奖优罚劣,守护好云南旅游这块“金字招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面推行信用监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非必要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二、对列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红榜”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在宣传促销、产品推介、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激励措施。
三、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较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组织或承接“不合理低价游”,有欺客宰客、强制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旅行社因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重新申请导游证。
五、对承接 “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制诱导购物、威胁辱骂、滞客甩团、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变更行程或增加自费项目、额外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导游,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受到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不得再次核发导游证,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导游实施不少于24学时的线下诚信教育培训;对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计调、财务、合同专员等人员开展约谈督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
七、对组织或承接 “不合理低价游”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列入“黑榜”,在省、州(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网上公开其违法违规事实。对被认定为涉旅严重失信主体的,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渠道公开其失信主体信息。
八、针对以团队游客为主要经营对象,采取“一对一”恶意尾随、“包厢式”推销商品、限制游客自由活动、诱导洗脑、强迫威胁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购物店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九、对旅行社、导游、购物场所、司陪人员串通勾连,通过商业贿赂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旅游诚信形象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严重失信的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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