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盐城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锋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盐城锋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基金产品部分投后管理档案材料缺失,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盐城锋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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