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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要求“放弃”的年假折现,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近万元

员工离职时,在系统中勾选了“承诺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未休部分自动放弃”,但实际上年休假还有部分未休,还可以要求公司把没休的年休假折现吗?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同年12月8日,刘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之后,刘某向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离职程序中“其他”一栏为必选项,不选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办理离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当初的“承诺”是被迫的,自己有权主张年休假折算工资。公司则认为,刘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诺,且“自动放弃”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离职申请系统的设置并无其他选项,实际上强制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员工的年休权,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9875.13元。后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浩认为,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或内部规定规避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却在系统的离职申请中设置格式条款,要求员工承诺“自动放弃”未休年休假,以此来规避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设置本质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权利,故不能据此认定劳动者在设定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放弃年休假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上海市人大代表刘华新表示,企业在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的同时,理应合理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员工进行相应补偿,这才是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正确“打开方式”,也是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关键。在当前国家鼓励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背景下,该案的裁判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树立了标杆,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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