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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小学生也能被“严重警告”处分吗?

近日,浙江瑞安市阳光小学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两名小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实施惩戒的通告。通告中指出,两名小学高段的学生存在屡次辱骂教师、无故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对其惩处以学期综合素质评定“品德表现”为D档,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学籍管理平台,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法治副校长训诫。

学校公众号截图

这一惩戒举措引发舆论热议,特别是将“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学籍管理平台的做法,虽然学校表示,表现好可以撤销,但是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很少见,值得仔细辨析。

学校教育惩戒行为备受社会关注。就在不久前,同样是在瑞安,一名学生因用水枪向教师面部喷水,被教师进行了不当惩戒——将学生抱到三楼窗口,威胁要将其扔下去,事后不仅学校对涉事教师进行了处分,公安机关还对该教师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理。该起教育惩戒行为,以及后续对教师的处理,同样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教师应不应该有惩戒权?答案不言自明。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保证教师能用敢用教育惩戒权,是社会和教育共识。2021年,教育部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惩戒的概念、实施范围、原则等,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上述小学对两名屡次辱骂教师、无故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实施惩戒,是教师履行教学管理和育人职责的要求。《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其中当然就包括扰乱课堂和教学秩序,打骂同学、老师。如果对此放任不管,不仅是对师道尊严的践踏,也是对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对于两名学生而言,同样是不负责任。

争议的点,在于惩戒举措是否恰当?《规则》明确了对于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以此来看,给予违纪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品德表现”为D档,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以及“严重警告”处分的做法,都符合相关规定。

最大的争议之处,在于将“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级学籍平台。从《规则》内容来看,并没有相关规定支持这种做法,但同样也没有否定这种做法,既然是“严重警告”处分,记入学籍、留痕管理似乎也无不妥。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小学生来说,虽然相关处分记录可以在学校表现好的情况下撤销,但仍需要慎用。省级学籍平台记录虽可撤销,但可能对学生升学、心理产生长期负面影响,且此类做法在小学阶段较为罕见。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严厉惩戒(如省级学籍记录)可能造成标签化效应。教育惩戒权要能用、敢用,更要善用,需遵循 “最小必要原则”。

关于教育惩戒,现实的悖论在于,对于个别学生和家长来说,蜻蜓点水似的教育惩戒,无法引发其充分重视,难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难以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严厉的教育惩戒,又可能损害学生权益,引发争议。尤其是在当下家长对学生存在过度保护的情况之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面临更大的压力,顾虑重重。

教育惩戒只是手段之一,学校也只是育人的主体之一。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背后可能还藏着不合格的家长。因此,学校的惩戒需与家庭教育、社会支持(如心理干预)相结合,形成育人的合力。

瑞安这所小学对违纪学生处以“严重警告”的惩戒,得到了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不妨看作是学校对正当惩戒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尝试。也希望两名学生尽快改正缺点,早日取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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