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2·27”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起导致2名工人在市政雨水井内1死1伤的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企业经检查未被发现排污,但环保分局副局长要求其封堵排水口。事故调查组建议区交通运输局、环保高陵分局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根据该调查报告,2025年2月9日,在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310国道与旅游大道十字东北角,西安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接到泾河工业园管委会王波发来的视频,视频显示该公司通入310国道边的市政雨水井内的雨水管有污水流出。李某对厂内雨水井进行排查,厂区内无排放污水情况。2月11日至2月27日,泾河工业园管委会多次电话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封堵异常排污的雨水排水口。2月24日,专业修理排水的人员检查后称,等污水停止排放后才能封堵。
2月27日,泾河工业园管委会王小江、环保高陵分局副局长龚明波及2名环保局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发现厂内无排放污水情况,但异常排污的出水口确实为该公司的排水口。龚明波要求该公司在下班前,必须将该排水口封堵。
当日14时许,李某带领水工张某、电工黄某,先将厂内排雨水口用气囊充气封堵。14时10分左右,这3人到厂区外310国道绿化带的雨水井封堵排水口。他们将井盖子打开通风约10分钟后,张某下到井内放置气囊,李某和黄某在地面准备充气泵。约3分钟后,黄某呼喊张某,张某无应答,黄某立即下井救人。
李某先后拨打110、120和119电话进行求助,随后找来附近员工救人。当日14时43分,119人员将黄某救出,随后张某、黄某被送往高陵区医院救治。
该事故造成1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144.2万元。经医生诊断,张某死亡原因为窒息性气体中毒。伤者黄某转院至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无生命危险。
上述调查报告称,事故暴露出高陵区交通运输局在供排水设施移交工作中,未将该区域排水设施管理权限进行划转,对该区域排水设施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环保高陵分局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等问题。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称,现场人员张某对风险因素辨识不清,在从事雨水井内出水口封堵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工作要求,导致中毒死亡,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现场人员黄某在此次事故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中毒受伤。调查报告建议诚嵘公司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西安某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予以行政处罚,对现场人员、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安全监督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建议环保高陵分局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事故调查组。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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