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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科生物(600165)投资者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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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5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宁科生物(600165)投资者索赔案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4月4日。宁科生物(600165)公告公司及虞建明收到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宁科生物违法事实如下:

  (一)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宁科生物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虚增2022 年营业收入7,659.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722.20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11.25%、46.59%,导致宁科生物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虞建明作为宁科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中科新材实施造假行为,导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1、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

  2、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3、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2年11月22日到2023年4月6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23年4月28日到2024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4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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