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防城港 " 亮证姐 " 事件迎来新进展。8 月 6 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八桂警察阳光执法网获悉," 亮证姐 " 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

△侯某某因威胁亮证,被网友称为 " 亮证姐 "。
现查明 2025 年 7 月 22 日 17 时 45 分许,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驾驶黑色奔驰 SUV 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 " 行政执法证 " 并 *** 对方驾驶员要 " 亮证 ",随后侯 ** 向对方出示 " 行政执法证 "。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视频截图 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 **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广西防城港警方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网友表示,在警方公开发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的名字进行了隐私保护,却公开了与其发生冲突的白色长城汽车驾驶员李某某的全名,这种做法是否欠妥?

△事发视频的截图。
潇湘晨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国家 " 双千计划 " 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
陈平凡表示,在警方公开行政处罚文书时,对于当事人隐私信息的处理,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但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既满足公众监督行政权力的需求,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二十条中,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 需要综合考量,不能简单以公开个人隐私为代价。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行政案件办理结果,依法可以进行匿名处理。这意味着在向社会公开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警方对侯某某的名字进行打码处理,是遵循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虽然侯某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她仍然享有个人隐私权,公开其全名可能会对其个人生活、名誉等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通过打码处理,在实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监督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她的隐私。
对于长城汽车驾驶员李某某实名出现的问题,陈平凡认为,如果李某某在此次事件中属于被侵害人或者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关联且其同意公开相关信息,或者警方认为公开其姓名对于说明案件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且不构成对其隐私的侵犯,那么实名出现是合理的。但如果李某某作为普通当事人,其姓名公开并非必要,可能存在信息处理不够严谨的情况。
警方在公开行政处罚文书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避免因不当公开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上述行政处罚文书公开时间为 8 月 5 日,8 月 6 日上午,记者查看时,长城车主全名被公开。8 月 6 日中午,潇湘晨报记者再次查看该案件行政处罚文书时,李某某的全名已被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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