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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丨法律该不该严惩罪错少年?训诫帮教制度实施效果如何?

极端事件发生,大家都会说:“这个熊孩子该处理他,该判刑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秦硕表示,从司法角度来讲,更关注的是他为什么这样。

少年司法实践四十年,如何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怎样落实宽容而不纵容、关爱却不溺爱的平衡?

将越轨少年引回正轨,探索一直在路上。

每年的六一儿童节,法官秦硕和同事们都会创新方式,把法元素作为一份特殊的节日礼物送到孩子们的身边。今年的这个普法宣传展览,他们设计了“体验当小法官”“知识问答”等互动活动,吸引孩子们去关注他们和法律的关系,警惕与犯罪的距离。

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秦硕在工作中会接触到各种触法涉罪未成年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人民法院2021年至2023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形势依然严峻。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牵动着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在全社会努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的语境下,每当低龄、恶性、暴力犯罪出现,关于“法律该不该严惩罪错少年?”“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与打击犯罪的刑罚目标该如何权衡?”“宽宥未成年人是不是放纵犯罪?”等一系列公共讨论,总能掀起一轮又一轮的舆论声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 秦硕:一旦涉及未成年人的极端恶性事件,大家都关注了这个行为,大家可能都会说,这个“熊孩子”该处理他,该判刑。但是从我们的角度来讲,我们在看到这种案件,我们更关注的是,他为什么这样?怎么能下这么重的手?怎么会干这么极端的行为?

事实上,在舆论争议和公众直观感受的背后,可以透视出社会大众对少年司法的根本理念还未能达成共识。就连法官秦硕,也是在经历了怀疑的迷雾后,才获得了内心的确认。

少年抢劫:并非缺钱 而是为了“证明自己”

秦硕接手的第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高中生佳佳(化名)进入一所大学校园里持刀抢劫。在诉前,佳佳已被取保候审。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却因为未成年人身份而即将采取相对温和的强制措施,新任少年法庭法官秦硕对此持怀疑态度。

秦硕:这个情况按照我的理解,发起诉书的时候就应该收监。抢劫罪是三年以上起刑,三年以上起刑的结果,就是不适合用取保候审的这种方式。我当时就跟书记员说,你发起诉书的时候,你叫上我,我要看看这个孩子。要是不能取保候审了,咱们就先变更强制措施了。这就是当时我从一个刑事法官变成少年法官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他为什么不一样?

在成为少年法庭法官之前,秦硕已经有了十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在量刑时必须严格把控从轻、减轻的量刑幅度。然而,看见这个持刀抢劫的少年后,秦硕困惑了。

秦硕:小男孩一进来,白衬衫、浅色牛仔裤、白运动鞋、金属框的眼镜、小寸头,我印象特别深,我到现在都记忆犹新,他当时那个样子,白白净净、高高瘦瘦。当时你就会发现,这是个抢劫犯?这不可能,他能抢谁?就这种感觉。

17岁的佳佳礼貌温和,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的行为。佳佳说,他抢劫不是因为缺钱,而是为了证明自己。

秦硕:有一天回家,他看电视,他妈说别看了,马上高考了,高考完就18岁了,18岁以后可就没人养你了,你就得靠自己了。就这一句话,这小男孩当天晚上就从他家厨房拿了把刀,找了离他们家最近的一所大学,在树荫里等着,等路过的大学生,走过来拿着刀说你给我200块钱,把你的手机留下。我想证明给我妈看,不好好学习也能活着,他说我认为我只要不伤害对方,就不构成犯罪。

佳佳的犯罪动机乍听上去令人哭笑不得,但与公众直觉相反,在专业人士的眼中,可以从中读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应该予以特殊处置的内在逻辑。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 宋英辉:这个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不计后果,用很极端的手段,包括网上传的极端案例经过了精心策划,实际上我们具体了解案件的时候,都是很粗糙的,都是那种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非常吻合的,很容易破获的。

宋英辉教授从事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工作研究多年,在他带领团队调研过的多起低龄、恶性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未成年犯罪人的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力薄弱而导致悲剧发生的情况具有显著的普遍性。

宋英辉:我们知道人的行为是受大脑的控制,大脑的区域分为不同的发育过程,他的情绪就是欲望的这个部分,发育比较快,但是控制情绪、控制行为的能力,这个区块发展相对迟缓,所以说他总是在不停地矛盾冲突当中。第二方面,未成年人这个阶段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不断地试错和纠错的过程。

未成年人犯罪,为何不适用成年人的刑罚标准?

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充满变化和成长的阶段,他们不仅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弱,而且其行为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根据宋英辉的研究,一个社会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必须建立在对少年司法问题的科学理解基础之上。法律将未成年人视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并采取不同的司法处理措施,这同样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考量。

宋英辉:民众可能有一个误解,总觉得触犯刑法,用刑法去处罚,这个可能更有效。但未成年人司法,更多考虑的是未成年人未来怎么样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的人,这个是很关键的。

宋英辉对比了多个国家的相关研究,结果显示,若以成年人的刑罚标准来处理未成年人,并以增进公共安全为目的,将他们送入监狱进行改造,通常会导致他们出狱后的再犯率与预期相悖。

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是这些“少年”的问题,更是“我们”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正因如此,我国刑事领域对待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秉承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让罪错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矫治,回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是减少被害人和对社会公共利益最好的保护,也是少年法庭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

在秦硕的回忆中,她本是抱着将持刀抢劫少年收监的想法出发,却在深入调查了解时发现,在老师和同学们的评价中,这个即将高考的少年不仅从来没有劣迹行为,还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学生,甚至几名受害大学生了解了前因后果,都写了联名信,希望秦硕能从轻处罚这个小朋友,再给他一次机会。

秦硕:像一个这样的小孩,他的犯罪原因是这样的,你说判他实刑、判他重刑,完全没有必要。他跟我们理解上的抢劫犯是不一样的,所以最后也是真的判了缓刑。其实我觉得少年审判很重要的就是,不是要一个判决书,是对这个孩子行为的管理或者对他未来的一个方案,到底什么对他是有用的?

对于那些人生刚刚展开、却误入歧途孩子们,司法应当如何评判他们的行为?应采取怎样处置,以确保他们未来的人生道路与犯罪保持距离?

如何“宽容而不纵容”?

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是古往今来的传统。远溯2000多年前的西周《礼记》记载:7岁以下孩童“虽有罪,不加刑焉”,近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规定,认为“世界上不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没有不可挽救的孩子”成为一个普遍共识。

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殊照顾”贯穿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社会治理难题。相应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大幅上升,身处一线的基层法官们忧虑之下,希望有所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未成年犯罪有一个特点,好多人属于二进宫、三进宫,重复犯罪,他们当时出现一种趋势就是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在这种情况下,长宁法院的法官感觉到,如果和以往一样,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成年人一样的话,可能不利于根治未成年人犯罪。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分离,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注重犯罪原因的调查和教育疏导。这一改革,标志着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

紧随其后,全国各地少年法庭、少年审判机构探索启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是探索的先行者。

区别于成人法庭威严的压迫感,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的这个U型法台让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等围坐在U型内部,未成年被告人坐在U型开口的一侧,形成一种环抱的姿态。这是自90年代初,就沿用至今的变形法台,也是“圆桌审判”方式的起源,如今已发展为全国推广的标准。

“教育、感化、挽救”是少年法庭自成立以来的核心工作理念。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经过三十八年不懈努力,已审理超过2万余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为每一个涉案少年定制审判方案,探索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展开。

高中女孩儿丽丽(化名)勒索同学钱财的案件,让秦硕记忆犹新。

秦硕:欺负同宿舍里的女孩,她不让那个女孩吃饭。还出现了找同宿舍的同学要钱,因为她是班长,她明显是有身份上的优势的,发展到最后,因为这个小女孩要的钱比较多了,同宿舍另外两个小女孩实在受不了了,就告诉爸爸妈妈报警了。

由于丽丽在同学中具有影响力,她的行为既隐秘又持续,给两位被勒索的同学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创伤,不容置疑的是她已经碰触到了法律的底线。

秦硕:后来我们发现她来自单亲家庭,是爸爸带大的。爸爸对她管教很严格,所以这个小女孩的行为,她对于她同宿舍的孩子的行为就是从她爸爸那学来的。

从少年法庭创办之初,法官们骑着自行车走访家庭、学校进行背景调查,查清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与查明犯罪事实、核对证据同等重要的工作。

在秦硕看来,法律对这些未成年人宽宥的尺度如何把握,矫正的措施如何制定,都必须基于对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果关系的深刻理解之上。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其中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专章共十一个条文,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其中,少年法庭探索多年、行之有效的社会调查制度等被列入法条,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最重要的工作环节。

司法社工李涵表示,社会公众不是需要理解、共情未成年犯罪人,而应该聚集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有效地把越轨少年拉回正道,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在社会调查成为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之后,李涵等作为专业的社会力量,加入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全流程中。在他们完成的社会调查报告中,除了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常规信息,更加专业的逻辑分析,回归社会的风险预估,也是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

如今,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通常在公安、检察院等环节已经完成,随案卷资料呈现,成为法官们了解案情、制定审判方案的参考。

勒索同学的丽丽最终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转到新的学校继续读书,只要她吸取教训,不再重蹈覆辙,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保护之下,她将有机会重新开启人生。

秦硕:判是一定要判的,而且有期徒刑该判也得判,只不过我们用缓刑的方式,让她知道你在一定期限内,你是受到法律监督的,你是不能再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守护未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护航成长(1978—2024年)》,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1978—2024年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践。其中,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寓教于审、社会观护、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有益探索,都已应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矫正罪错未成年人的具体案件当中。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触法涉罪未成年人中,多数人的经历都和丽丽、佳佳相似,一旦我们清楚了他们的成长背景和犯罪动机,社会公众通常能够理解为何法律要对他们网开一面。然而,同样可不忽视的是,那些虽然占比不高,但性质极为恶劣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引发公众对法律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效力的质疑。

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这意味着,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犯特定罪行时,将承担刑事责任。对于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肃处理,同时也保留了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2021至2024年,审结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2024年底,人民法院对未满十四周岁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蔡金芳:从这几起案件来看,家庭的管教缺失或者不当,不良信息的影响,是未成年人犯罪非常重要的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抓这些问题的治理入手。四十年来有一个理念,其实少年法庭一直没有变,那就是注重源头治理,注重综合治理,发动社会各界来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我们不仅要惩罚,不仅要裁判,那么更要预防。

在审判工作之外,走进校园进行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已经是法官秦硕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在北大附中,法治教育已经成了一个长期的课程化、项目化的设计。

从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看,审判程序通常只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明显、犯罪行为恶劣的案件。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往往呈现出从轻微到严重的逐渐恶化趋势,近年来突显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倾向,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早期干预的不理想,导致部分未成年人没有及时接受教育矫治,最终滑向了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道路。

那么,如果沿着司法程序往前看,针对那些反复实施不良、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罪错少年,还可以在哪些环节踩下刹车,阻拦他们滑向犯罪深渊?

“训诫帮教”能否拦住滑向犯罪的“熊孩子”?

17岁的子奇(化名),因在某饭店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害被警方抓获。

子奇是未成年人,且监护人不在北京,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执法流程,在来的路上,司法社工雷晓桐已做好准备,从子奇被带进办案中心开始,作为合适成年人,以临时监护人角色,全流程陪同他完成案件办理。

根据民警的前期调查和现场视频监控记录,子奇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他拒不承认打伤了人,还觉得自己被抓实在冤枉。

分案处理是北京市公安局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制度设置,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侦查、羁押、起诉及审判等各阶段分开处理。

事实上,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专章设置以来,北京市公安局一直探索推进办理触法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工作机制:在覆盖全市16区办案中心均设有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理专区,司法社工24小时常驻中心或与办案中心建立联动响应机制,从执法源头上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基层办案单位指定专门探组或相对固定人员,由2600余名民警组建起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精通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队伍,由市局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子奇在审讯室呈现出的心态并不特殊,甚至可以说很普遍。与成年人案件办理时需要更多展现出法律的威严不同,这些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民警在审讯时,以“不施压、不逼问、不强攻,重交流、重感化、重疏导”作为工作要求。而触法涉罪少年们通常有他们的应对。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队原中队长 李洋:动不动就梗脖子,竖眉毛,就不配合。你把证据罗列在那,他也不承认。有时候你在讯问过程中口气可能稍微严厉一点,他就一梗脖子,眉毛一竖。

李洋从事少年警务工作八年时间,这个看上去五大三粗的民警曾经做了多年的扫黑除恶工作,后因北京市公安局组建未成年人警务队伍而转移战线,用同事调侃他的话来说,因为与太多“熊孩子”打交道,李洋的个人气质都已经从“金刚怒目”转化为“菩萨低眉”,有时候还多愁善感起来。

李洋:实际上我们现在最头疼的属于14到16周岁的这些未成年人,这些人不触及“八大罪”,也就是说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这种人,他会利用自己未成年人身份去逃脱自己的罪责,会把自己罪责推到别人身上。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在实施特定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八大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小敏(化名)第一次坐在审讯室李洋的对面时年仅15岁,但此前在各个区县留下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治安类违法前科多达20余次。

李洋:有一次我们在抓获她的时候,我说你这个罪就叫抢劫,你已经触犯八大重罪之一了。她说不对,这叫寻衅滋事。后来我才发现实际上这些长期犯错的青少年,他们开始懂法了,开始钻这些法律的漏洞了。

从李洋的担忧,可以透视当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一个显著的痛点。

2020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完成新一轮大修,引入分级干预的思路,将未成年人相关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类,严重不良行为又进一步细分,以便制定不同的干预和矫治措施。

按照分级干预的行为划分,子奇辍学、饮酒的行为已经越过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殴打他人已经升级到了违法的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子奇的违法行为较轻,不用执行拘留措施。

看着子奇在审讯室里不以为然,李洋和同事们知道这个孩子并未意识到,他距离犯罪触刑仅一步之遥。

李洋:都是治安拘留不予执行,慢慢演变成之后,他会变得肆无忌惮。

现实困境呼吁实践探索走向更深处。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开启“训诫帮教”试点,目标人群正是那些因不予处罚、肆无忌惮、反复出现在公安执法视线中的问题少年。

子奇的案件走完不予处罚流程后,在这个专门设置的训诫室里,由司法社工陪同,民警对他进行了专门的训诫教育,强调法律的严肃性。

这个被称为“犯罪临界预防机制”的训诫措施,探索之初,只针对治安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如今,已经涵盖所有未成年人触法不予处罚的案件。训诫,只是制度第一环节,被训诫的未成年人将在司法社工的陪伴下,度过一个为期三个月至半年的帮教期。

2017年,《新闻调查》播出《那些被宽宥的少年》,记录了社工们陪伴罪错少年回归社会的经历。这些被司法社工们陪伴、帮教的孩子们,有的是被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接受社会观护,有的已经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缓刑,他们一起在城市历奇、公益行动中慢慢体会改变。

2019年以后,随着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帮教制度的展开,来自公安系统的触法不予处罚的少年也加入超越的服务队伍中来。

一个多次轻微触法的未成年人,通常生活在一个出了问题的环境状态中。要想打破其固有的生活模式,改变其已经形成了的行为习惯和模式,并非易事。司法社工们希望通过把自己嵌入到他们的生存系统,通过陪伴和提示,影响他们的行为模式。

2021年3月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已累计对2182名违法未成年人训诫帮教13008人次。据不完全统计,在超越服务过的4000余名违法、涉罪未成年人中,经历过司法程序与社工服务后,顺利回归家庭、学校、社会的未成年人占比约为95%。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同时,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将在未来发生改变。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安执法程序之前,当孩子的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走上犯罪道路,背后往往存在一个出现了“问题”的家庭。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公检法各部门都在探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对家庭教育问题的关照办法。

近期,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团市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妇联联合印发《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对监护失职的父母进行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让家庭教育更加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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