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花2万拍下的是玛莎拉蒂,
没想到是‘玛莎款老头乐’。”
9月8日,来自广东的冯先生反映,6日他在某线上拍卖平台,拍下了一辆与玛莎拉蒂商标高度相似的老年电动车(俗称“老头乐”)。
拍卖页面显示,这款车起拍价为166元,拍卖页面的标题写着“2025新款 玛莎款 新能源电动低速代步汽车”,车标与玛莎拉蒂的商标非常相似。标的物属性一栏,显示该车为新车,机动车分类为商用车,燃料类型是纯电。

媒体曾多次报道,“老头乐”目前未被列入国家机动车目录,因其无法上牌、购买不了保险,发生事故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被多地交管部门明令禁止上路。
9月7日,想要毁拍的冯先生,联系到车辆的拍卖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可进行毁拍处理并退还保证金,但需扣除900多元的违约金和200元的软件服务费。
但冯先生对此并不认同,“违约金太高了,高仿豪车的商标本来就是不合理的,靠着打擦边球的方式误导消费者来卖车。我的诉求是全额退保证金”。

玛莎款“老头乐”(左)与玛莎拉蒂车标(右)对比
拍卖机构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车不是玛莎拉蒂,是‘玛莎款’”。对于冯先生质疑其用高仿商标误导消费者,拍卖机构未作正面回应,并且表示同意买家毁拍,将全额退还保证金。目前,机构拍卖页面几款等待开拍的高仿豪车“老头乐”信息均已被撤下。
那么,该拍卖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或欺诈而可撤销?拍卖机构未说明车辆属性,是否构成违约或欺诈?消费者能否主张“误导性宣传”要求退款或赔偿?玛莎款“老头乐”使用玛莎拉蒂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华商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党委书记曾铁山律师的专业解读!
1、该拍卖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或欺诈而可撤销?拍卖机构未明确告知车辆真实属性,是否构成违约或欺诈?
曾铁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基于重大误解或因拍卖机构存在欺诈手段使得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因拍卖机构不当的宣传对拍卖标的物的本质和性质产生误解,误将不能正常上牌、上路行驶的玛莎款“老头乐”误认为玛莎拉蒂牌新能源汽车,无法实现其将手动挡汽车更换为自动挡汽车之合同根本目的,该拍卖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拍卖机构如明知车辆为“老头乐”却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属性,通过高度相似、足以使人混淆的宣传方式拍卖车辆,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依法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同样可以此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
2、拍卖机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能否以“误导性宣传”为由主张退款或赔偿?
曾铁山:拍卖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并且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拍卖机构未明确表明车辆的属性、用途和性质,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前面提到,因拍卖机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或隐瞒商品属性、存在误导性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欺诈或重大误解时,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退款或赔偿,构成欺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3、玛莎款“老头乐”使用与玛莎拉蒂近似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拍卖机构销售此类高仿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曾铁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具有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款“玛莎款”电动四轮车产品所使用的车标与玛莎拉蒂注册商标“三叉戟”具有高度相似性,足以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具有攀附玛莎拉蒂商誉的主观故意。其未经过玛莎拉蒂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机动车产品上使用与玛莎拉蒂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拍卖机构在销售该款电动四轮车产品时,采用了“玛莎款”等诱导性的词汇,结合产品页面图片中车辆上与玛莎拉蒂近似的车标、车辆外形特征,足以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存在特定联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题为《以为花2万拍下了玛莎拉蒂,没想到是“玛莎款老头乐”?律师解读→》)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