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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被罚21万元: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9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罚款21万元。

  宋某江(时任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某(时任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编号:贵银处罚〔2025〕 0010号)
公示单位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银罚决字〔2025〕30号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罚款2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2025年8月28日 三年  
2 宋某江(时任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贵银罚决字〔2025〕31号

对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2025年8月28日 三年  
3 罗某(时任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贵银罚决字〔2025〕32号

对贵阳观山湖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2025年8月28日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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