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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通过,婴幼儿配方液态乳被纳入注册管理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聚氰胺奶粉、‌枸杞硫磺熏制、预制菜槽头肉、油罐车混装食用油等事件已引发全国性监管整顿。‌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8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这部重要法律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个星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二次审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以下主要修改: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聚焦此次修法针对的特定问题,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处罚款;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的行为,以及未履行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行为,增加规定法律责任。

据央视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负责人在9月12日通过当天进一步介绍,此次修法聚焦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突出问题,从强化准入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针对性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监管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管理。

具体来看,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共3条,涉及现行食品安全法5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另外,在食品安全法第81条、第82条、第124条中增加相关规定,明确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同样的注册管理、生产等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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