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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提示:经营者不能用赠品免费来推卸责任

“双十一”购物节刚刚过去,消费者在陆续收货过程中,如果发现店铺的赠品是残次品,要求换新又被店铺以免费赠送为由,拒绝提供退换服务怎么办?

日前,浙江省消保委官方微信公号对此发出提示,并解读相关消保条例。

该委表示,赠品是无法使用的残次品,消费者虽然不会损失金钱,却难免损伤心情。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赠品划出红线。

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浙江省消保委表示,很多打着免费提供服务旗号的经营者不能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既然提供了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如果确实存在瑕疵,要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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