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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调整聚乙烯期权限仓标准的通知

  大商所发〔2024〕38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聚乙烯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20,000手。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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